江苏美霖高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民终32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3266号案件名称
江苏美霖高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江苏美霖高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3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霖高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新甘泉东路。法定代表人:俞富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胜丰村胜星路。法定代表人:成爱其,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美霖高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3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向上诉人江苏美霖高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江苏美霖高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美霖高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益松审判员 钱鹏瑛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