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易权、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2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207号
  • 案件名称

    易权、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易权;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金文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207号原告:易权,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白路32号金钟白沙新城(时代城)6#、7#楼124室。法定代表人:张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喜,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文,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原告易权与被告湖南浙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金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易权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易权负担。审 判 员 张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文君书 记 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 文 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