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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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635号案件名称
杨兴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兴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案件缘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3民初1635号原告:杨兴科,男性,1954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负责人:贾兰平,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杨兴科与中国人寿保险股限公司岐山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科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自愿,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兴科负担。审判员 李文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康应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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