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峰、彰武县满堂红镇水利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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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959号案件名称
于海峰、彰武县满堂红镇水利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于海峰;彰武县满堂红镇水利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于海峰,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被执行人:彰武县满堂红镇水利站,彰武县满堂红镇本街。申请执行人于海峰与被执行人彰武县满堂红镇水利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9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竟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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