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凤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保3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保386号
  • 案件名称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凤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凤;吕艳生;李洪军;谭雨霞;吕艳秋;陈玉梅;吕艳春;张荣贤;吕艳清;王秀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保386号申请保全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周凤,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吕艳生,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李洪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谭雨霞,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吕艳秋,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陈玉梅,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吕艳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张荣贤,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吕艳清,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王秀芬,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凤、吕艳生、李洪军、谭雨霞、吕艳秋、陈玉梅、张荣贤、吕艳春、吕艳清、王秀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了(2021)吉0283民初28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因未查到足额财产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3民初28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