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凤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保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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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保386号案件名称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凤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凤;吕艳生;李洪军;谭雨霞;吕艳秋;陈玉梅;吕艳春;张荣贤;吕艳清;王秀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保386号申请保全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周凤,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吕艳生,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李洪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谭雨霞,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吕艳秋,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陈玉梅,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吕艳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张荣贤,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吕艳清,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保全人:王秀芬,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人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凤、吕艳生、李洪军、谭雨霞、吕艳秋、陈玉梅、张荣贤、吕艳春、吕艳清、王秀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了(2021)吉0283民初28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因未查到足额财产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3民初28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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