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彦云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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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378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彦云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彦云;彭特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378号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13215676839148,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487号。法定代表人李凯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云,男,1977年9月26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彭特梅,女,1977年10月18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彦云、彭特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谭 鹤代理书记员 彭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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