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舒国军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辽09执监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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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执监24号案件名称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舒国军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舒国军;王红;阜新市佳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执监24号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舒国军,男,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红,女,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阜新市佳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晨,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国军、王红、阜新市佳旺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713号裁决书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本案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石虎审判员 卜祥丽审判员 邱际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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