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2民初6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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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2民初6776号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李红涛;龚善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6776号原告:龚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亚维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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