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雯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2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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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2863号案件名称
田雯龙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田雯龙;徐航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863号申请执行人田雯龙,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徐航,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田雯龙与徐航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雯龙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航案款共计20,000,000.00元整(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财付通账户金额共计1,225.94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1,225.94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9,998,774.06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玉琳审判员 崔文生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紫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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