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地热提江卡地尔等阿依古丽·依地力斯、木巴热克买买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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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373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地热提江卡地尔等阿依古丽·依地力斯、木巴热克买买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库地热提江卡地尔;阿依古丽·依地力斯;木巴热克买买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73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08号红山新世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5227XW。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库地热提江卡地尔,男,1985年7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阿依古丽·依地力斯,女,维吾尔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木巴热克买买提,女,维吾尔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库地热提江卡地尔,阿依古丽依地力斯,木巴热克买买提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309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3517.9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33517.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库地热提江卡地尔,阿依古丽依地力斯,木巴热克买买提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无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阿依古丽依地力斯,木巴热克买买提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库地热提江卡地尔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12号7栋5层1单元501号房产,该房产已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9月21日给申请人做询问笔录,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于2021年9月21日限制被执行人库地热提江卡地尔,阿依古丽依地力斯,木巴热克买买提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前往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库地热提江卡地尔,阿依古丽依地力斯,木巴热克买买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依买尔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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