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叶文强、范洲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恢34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恢3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叶文强、范洲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叶文强;范洲瑞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恢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文强,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藏龙岛开发区。被执行人:范洲瑞,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申请执行人叶文强与被执行人范洲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鄂9004民初590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范洲瑞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40241.51元。因被告范洲瑞未履行,原告叶文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范洲瑞的银行存款,均未发现存款。通过传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范洲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范洲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叶文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范洲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鄂9004执恢344号案件的执行。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肖林华书记员 彭 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