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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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2564号案件名称
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564号原告: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高宝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军、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高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随斌,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计2060元,保全费1475元,由原告西安豫陕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闫 鸣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林 怡 打印兼校对:高婵 2021年 月 日送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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