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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超、秦换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22执恢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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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2执恢58号
  • 案件名称

    燕超、秦换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燕超;秦换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322执恢58号孙裕民申请执行燕守红、燕超、秦换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燕守红所有的位于沛县安国镇福星路路北门面房(安字第××),因无人竞拍致使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愿意以变卖流拍价448000元接受抵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抵债裁定。经计算,本案执行依据的(2016)苏032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共计为192300元(含本金144500元、迟延履行利息加倍部分45195元、诉讼费1605元),本案执行费2760元。至此,被执行人燕守红、燕超、秦换换在(2016)苏032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终本案号:(2016)苏0322执2863号)。本案抵债数额超出部分252940元用于偿还本案被执行人燕守红在(2017)苏0322民初2423号判决书中欠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孙裕民的借款本息38884元(含本金3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560元、迟延履行利息加倍部分7455元、诉讼费399元、执行费470元);余额214056元用于偿还本案被执行人燕守红在(2017)苏0322民初2162号判决书中欠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孙裕民的借款本息214056元(含借款本息206253元、诉讼费4738元、执行费3065元)。本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192300元(含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已经结案,结案方式:强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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