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喜维多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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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496号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喜维多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喜维多服饰有限公司;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铁军;李雪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496号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南路二段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0177421X7。法定代表人:胡士臣,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忠辉,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支行行长,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萍,系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2011224640。被告:兴城市喜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沙后所镇西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96371569U。法定代表人:李雪峰,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峰,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兴城市。被告: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94558952P。法定代表人:李**,男,系该公司经理,1973年10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福廷,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14201010559385。被告:李铁军,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告:李雪峰,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城市喜维多服饰有限公司、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铁军、李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城市喜维多服饰有限公司、兴城泳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铁军、李雪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由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晶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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