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业文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9执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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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467号案件名称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业文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业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9执467号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业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洪业文履行本院(2021)湘1229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并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现被执行人洪业文主动履行已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利息1648.27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600元、诉讼费531.97元。本院(2021)湘1229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4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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