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贵、任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恢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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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执恢86号案件名称
马金贵、任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金贵;任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马金贵,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农民,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任刚,男,汉族,无业,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金贵与被执行人任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金贵与被执行人任刚达成长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3执恢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宁审判员 赵棣审判员 段应忠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木扎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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