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傅利群、夏田田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3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368号
  • 案件名称

    傅利群、夏田田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傅利群;夏田田;淮安轩冉装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傅利群,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夏田田,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淮安轩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夏田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傅利群与被执行人夏田田、淮安轩冉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804民初5272号民事调解书:一、傅利群与夏田田、淮安轩冉装饰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9年3月17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二、淮安轩冉装饰有限公司返还傅利群装修款25000元,分别定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给付10000元,2021年5月30日之前给付15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傅利群有权对剩余款项申请全部执行,夏田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傅利群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四、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425元(已缴纳1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傅利群自愿负担。因夏田田、淮安轩冉装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傅利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夏田田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夏田田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夏田田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因被执行人夏田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予以查找并委托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布控;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不足以清偿债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款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夏田田、淮安轩冉装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0)苏0804民初52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义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804民初52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夏 明审 判 员  邵海州审 判 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杜 浩书 记 员  吴冬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