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吉发、塔因尔等阿布都许克尔·依满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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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793号案件名称
苏吉发、塔因尔等阿布都许克尔·依满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苏吉发;塔因尔;阿布都许克尔·依满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793号申请执行人:苏吉发,男性,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周家堂村。 被执行人:塔因尔,男性,1978年1月15日生,维吾尔族,住新沟村五组。 被执行人:阿布都许克尔·依满尔,男性,1976年6月30日生,维吾尔族,住照壁山幼儿园。 本院在执苏吉发与塔因尔、阿布都许克尔·依满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塔因尔、阿布都许克尔·依满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3766元,本金:55000元,利息:28766元及剩余利息,已履行0元,未履行案款83766元,执行费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村委会了解到执行人塔因尔、阿布都许克尔·依满尔,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无固定工作,无牲畜,无宅基地及牧民安居房。 本院分别于202年5月12日,6月3号,27号,7月30日,8月2日,20号,9月6日,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足额的案款,个人账户已冻结,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无固定工作,我院执行案件多。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进程,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被执行人储蓄卡已被冻结,银行再无存款,房产、车辆、农机具等均无登记,经合议庭和合议后符合法律规定已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德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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