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云伟、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初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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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2民初1155号案件名称
韩云伟、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韩云伟;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民初1155号原告:韩云伟,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大东区建材市场综合楼303-503室。法定代表人:吴忠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该公司员工。原告韩云伟与被告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韩云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云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玉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云寰书 记 员 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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