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蓝卡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互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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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276号案件名称
楚雄蓝卡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互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楚雄蓝卡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互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楚雄蓝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梅,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互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梅,公司董事长楚雄蓝卡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互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互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楚雄蓝卡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合计162610.32元,并承担诉讼费17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云南互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楚雄蓝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云南互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除仅有银行存款4665元(已扣划)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云南互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2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应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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