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宇、钟爱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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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978号案件名称
李平宇、钟爱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平宇;钟爱清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978号原告:李平宇,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钟爱清,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李平宇与被告钟爱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平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平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亚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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