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革、李风等李昌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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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507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文革、李风等李昌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马文革;李风;李昌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文革,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李风,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李昌隆,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马文革与被执行人李风、李昌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文革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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