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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革、李风等李昌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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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5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文革、李风等李昌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马文革;李风;李昌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文革,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李风,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李昌隆,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马文革与被执行人李风、李昌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文革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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