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玉美、李立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30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3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玉美、李立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胡玉美;李立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玉美,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立新,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胡玉美与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立新偿还申请执行人胡玉美借款本金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起经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李立新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扣划。扣划案款5077.83元于2021年9月22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胡玉美。经调查,被执行人李立新名下无证券、基金、税务、工商、车辆、房产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李立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3、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并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调查,被执行人李立新常年在外,无法联系。4、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前往被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并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材料。5、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李立新采取限制消费惩戒和将被执行人李立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6、上述执行调查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戴云连时予以告知,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戴云连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评议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飞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科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