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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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354号案件名称
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雪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354号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92039412W。法定代表人:张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坤,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洪福,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姜雪,女,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向被告姜雪送达法律文书前,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主诉权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林书 记 员 孙玉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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