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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某某联社、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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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34号
  • 案件名称

    淳化县某某联社、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淳化县某某联社;王某某;付某某;田某某;孙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住所地:淳化县南新街。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执行人:付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系被执行人王某某之妻。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旬邑。系被执行人田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付某某、田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0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付某某、田某某、孙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借款本金2709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220000元按月利率10.8‰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计算支付(已清偿的86.95元从中予以扣除);以本金217090元按月利率10.8‰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计算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17090元按月利率14.04‰从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计算支付;以本金142090元按月利率14.04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计算支付;以本金67090元按月利率14.04‰从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至计算支付;以本金27090元按月利率14.04‰从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支付;由被执行人田某某、孙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91元、执行费17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付某某、田某某、孙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恢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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