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京、李某鹏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421执11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421执1191号案件名称
王某京、李某鹏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某京;李某鹏;李某川;崔某瑞;白某轩;白某召;吴某玲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421执1191号王某京、李某鹏、李某川、崔某瑞、白某轩、白某召、吴某玲:王某京与李某鹏、李某川、崔某瑞、白某轩、白某召、吴某玲健康权纠纷一案,王某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1民初4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某鹏、李某川、崔某瑞、白某轩、白某召、吴某玲履行案件标的6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京已将该款领取。该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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