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宝辉、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1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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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111号之一案件名称
付宝辉、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付宝辉;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宝辉,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被执行人: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16号时代广场小区D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81951172。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宝辉与被执行人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7799.0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97799.0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23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9月23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托合达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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