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屏屏、夏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50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506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屏屏、夏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屏屏;夏林;吴艳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屏屏,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执行人:夏林,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津市。被执行人:吴艳妮,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津市。本院在执行刘屏屏与夏林、吴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屏屏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虹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涛、常平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503号 下一篇 付宝辉、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11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