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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周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3101执异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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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01执异63号
  • 案件名称

    李军、周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喀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军;周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01执异6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安徽省阜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虎,男,1971年5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湖南省湘乡市人,喀什市普惠体检中心医生,住新疆喀什市。    本院在执行李军与周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案件审查期间,李军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李军撤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军撤回申请。    审判长    何晓茹人民陪审员    胡德福人民陪审员    武霖惜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彤  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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