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秋梨、杨秀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3执49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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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执492号之三案件名称
高秋梨、杨秀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高秋梨;杨秀安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3执4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秋梨,女,1985年9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执行人杨秀安,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申请执行人高秋梨与被执行人杨秀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1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秀安作出了还款计划且申请执行人高秋梨同意,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13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高秋梨与被执行人杨秀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龙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隆 重书 记 员 姚晗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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