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鞍山久通传媒中心、邵东恒星艾制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知民初3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知民初329号
  • 案件名称

    鞍山久通传媒中心、邵东恒星艾制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鞍山久通传媒中心;邵东恒星艾制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29号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1号。投资人:蒋应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东恒星艾制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塘办事处城园路76号。法定代表人:孙海霞。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与被告邵东恒星艾制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久通传媒中心负担。审 判 长 何 芳人民陪审员 魏 峰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毛佳宁代理书记员 刘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