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元彬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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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876号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元彬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元彬;王文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法定代理人:李友山,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元彬,男,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抬头寺乡。被执行人:王文英,女,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491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元彬,王文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元彬,王文英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元彬,王文英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元彬,王文英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钰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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