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复、彭顺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82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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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829号之三案件名称
邓建复、彭顺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邓建复;彭顺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8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邓建复,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彭顺祥,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邓建复与被执行人彭顺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制作的(2018)湘0528民初1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建复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彭顺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并于2021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邓建复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彭顺祥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含支付宝、财付通)合计有存款2,000余元,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彭顺祥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彭顺祥有在先执行案件查封的两处房屋(其中一处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又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彭顺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彭顺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彭顺祥名下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存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彭顺祥位于本县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申请执行人邓建复认为到期需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查封的书面申请。2021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邓建复与被执行人彭顺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邓建复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彭顺祥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的冻结,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邓建复的申请解除了被执行人彭顺祥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82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小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万 卷书 记 员 黄唯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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