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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03民初4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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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民初4130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3民初4130号原告: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五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80013302。法定代表人:陈超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大峰,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规划振兴路东侧、规划东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1039W。法定代表人: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曾兆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董方方书 记 员 王 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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