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03民初4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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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民初4130号案件名称
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3民初4130号原告: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五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80013302。法定代表人:陈超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大峰,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被告: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规划振兴路东侧、规划东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1039W。法定代表人: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住房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同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曾兆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董方方书 记 员 王 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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