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廷娥、涉县丰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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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216号案件名称
吴廷娥、涉县丰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廷娥;涉县丰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216号原告:吴廷娥,女,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涉县丰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李家巷村口。法定代表人:董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娥与被告涉县丰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廷娥于2021年9月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涉县丰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廷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廷娥撤回对被告涉县丰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吴廷娥承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东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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