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金、黄哲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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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1547号案件名称
刘万金、黄哲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万金;黄哲昊;肖小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刘万金,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黄哲昊,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肖小姣,女,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万金与被执行人黄哲昊、肖小姣民间借贷纠纷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哲昊、肖小姣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纯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岚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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