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才、徐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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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758号案件名称
张继才、徐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继才;徐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758号原告:张继才,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徐焰,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张继才与被告徐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9日,张继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焰的起诉。本院认为,张继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焰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继才撤回对徐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继才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郭诗野书 记 员 叶洁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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