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梅、徐爱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88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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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880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雪梅、徐爱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雪梅;徐爱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8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徐爱春,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李雪梅与被执行人徐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528民初2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爱春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雪梅送达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8月12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徐爱春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与证券信息,除徐爱春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徐爱春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新宁县白沙镇四和村(原排门村)调查徐爱春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查封了徐爱春名下、位于本县金石镇水冲园艺场下垅塘601室的房屋(权证号为:湘(2018)新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91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同时冻结了徐爱春在华融湘江银行等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于徐爱春名下的不动产只请求查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置,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主动偿还了3000元,其余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阳芝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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