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作标、周胜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4执恢1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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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恢119号之二案件名称
周作标、周胜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作标;周胜利;刘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4执恢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作标,男,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农民,住嘉禾县。被执行人:周胜利,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农民,现住嘉禾县。被执行人:刘娟,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周胜利之妻。申请执行人周作标与被执行人周胜利、刘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嘉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胜利、刘娟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周胜利、刘娟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周作标与被执行人周胜利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初字第16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全解军审 判 员 肖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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