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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作标、周胜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4执恢1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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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恢1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周作标、周胜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作标;周胜利;刘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4执恢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作标,男,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农民,住嘉禾县。被执行人:周胜利,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农民,现住嘉禾县。被执行人:刘娟,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周胜利之妻。申请执行人周作标与被执行人周胜利、刘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嘉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胜利、刘娟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周胜利、刘娟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周作标与被执行人周胜利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初字第16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全解军审 判 员  肖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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