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林、帕尔哈提·阿卜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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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538号案件名称
雷林、帕尔哈提·阿卜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雷林;帕尔哈提·阿卜拉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林,男,1982年2月10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帕尔哈提·阿卜拉,男,1994年2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上诉人雷林因与被上诉人帕尔哈提·阿卜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7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林于2021年9月14日,以自愿执行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上诉人雷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居来提·沙木沙克审判员 范红霞审判员 艾尼瓦尔·艾麦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玉苏甫江·阿合尼亚孜书记员 温宇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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