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张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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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99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张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张喜;浏阳市诚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9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被执行人张喜。被执行人浏阳市诚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喜、浏阳市诚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届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喜、浏阳市诚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7938.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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