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乔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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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312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乔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乔某某;王某某;薛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1312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5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新华巷22号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612732195301290011。被申请人:乔某某,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侯石畔村001号,身份证号码:612732197403130018。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街道邮政局家属楼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612732197701210024。被申请人:薛某某,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街道大理西路237号3单元1201室,身份证号码:612732198004030014。刘某某与乔某某、王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可能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乔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薛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在195400元限额内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乔某某、王某某、薛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薛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在1954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向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玉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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