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燕、罗志胜等冷时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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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342号之二案件名称
伍燕、罗志胜等冷时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伍燕;罗志胜;冷时清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伍燕,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罗志胜,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冷时清,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伍燕与被执行人罗志胜、冷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7,195.9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07,195.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2021年4月14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8月5日本院通过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本院将查询出被执行人名下的两辆车已查封,但因为实际扣押故无法执行。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人不提起拍卖程序。 4.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5日告知申请人伍燕,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布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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