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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9执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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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235号
  • 案件名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9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住所地:靖州县土桥街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944848148X7。法定代表人陈冰青,校长。委托代理人曹毅,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工作人员,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本业大道(城南职业学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0657722G。法定代表人饶俊,经理。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与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湘1229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第一中学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等信息情况,于2021年4月9日向靖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诉讼保全财产已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1281执恢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6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7日,本案非金钱给付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金钱给付内容执行标的1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康成校园后勤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小泉审判员  蒋茂武审判员  罗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禹凯耀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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