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永刚、武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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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753号案件名称
宋永刚、武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宋永刚;武海军;白建军;王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753号原告:宋永刚,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武海军,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白建军,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王强,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宋永刚与被告武海军、白建军、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宋永刚负担。审判员 白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雄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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