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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永刚、武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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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753号
  • 案件名称

    宋永刚、武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宋永刚;武海军;白建军;王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753号原告:宋永刚,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武海军,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白建军,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被告:王强,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原告宋永刚与被告武海军、白建军、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宋永刚负担。审判员  白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雄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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