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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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435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435号原告: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8MA7059458N。法定代表人:钞鹏飞,系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路口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KYX76。法定代表人:陈浩,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秀、刘丹,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榆林市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胡 援 二O 二一 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龙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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