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海燕、余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恢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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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恢257号案件名称
罗海燕、余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海燕;余建;曾羽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罗海燕,男,198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罗代刚,四川令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建,男,198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曾羽丽,女,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罗海燕与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8)川052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海燕借款76000元及利息,在首执案件中,双方当理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海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立即履行(2018)川052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部份银行帐户。三、到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户口地泸县、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系夫妻关系,但二人长期在外务工,房屋为农村房屋,无任何补偿款,户口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罗海燕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恢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罗海燕履行(2018)川052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罗海燕发现被执行人余建、曾羽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宗良书 记 员 章小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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