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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耀臻与青海久帮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宇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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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79号
  • 案件名称

    富耀臻与青海久帮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宇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富耀臻;青海久帮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宇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富耀臻,男,1964年2月,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代理人:韩成,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海久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张菊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宇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法定代表人:徐中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耀臻与青海久帮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宇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海久帮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宇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申请执行人富耀臻申请追加二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均无法送达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富耀臻的xx元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50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樊江强审判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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