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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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389号案件名称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389号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彭光裕,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灿,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濠沟村14组,组织机构代码:MA6E73BX-7。法定代表人:袁志海,总经理。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盛世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793元,由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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