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忠、付建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冀0184执122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9)冀0184执122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文忠、付建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文忠;付建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84执1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忠,男,1966年9月1出生,汉族,住新乐市。被执行人:付建立,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乐市。本院在执行张文忠与付建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执12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付建立名下车牌号为冀A818JL长安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冀AE615S东风牌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付建立拒不履行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冀018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付建立名下车牌号为冀A818JL长安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冀AE615S东风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付建立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克平、杜习钦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514-2号 下一篇 孙艳玲、淮北市东方城市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4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