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文忠、付建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冀0184执122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冀0184执12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文忠、付建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文忠;付建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84执1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忠,男,1966年9月1出生,汉族,住新乐市。被执行人:付建立,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乐市。本院在执行张文忠与付建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执12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付建立名下车牌号为冀A818JL长安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冀AE615S东风牌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付建立拒不履行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冀018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付建立名下车牌号为冀A818JL长安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冀AE615S东风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付建立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